2014年11月30日 星期日

勞勃.弗格森著「失控的懲罰:剖析美國刑罰體制現況」一書的推薦文

失控的懲罰一書的推薦文


沒有時間,所以只寫了一點,最後還有點偷懶。不過,這是本好書,值得讀一下。
商周出版,21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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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應報、死刑與懲罰的心理

應報、死刑與懲罰的心理

  本文是應中研院法研所機關學報編輯者邀請所書寫的評論文,分別評論了許家馨與謝煜偉兩人的論文。這兩篇文章可以說是表達了有關刑罰的下一個世代論述模式的代表作,非常值得一讀,反觀本文卻顯露出粗糙、草率。不論是那一篇,對只會讀甲說乙說的上一世代讀者而言,都是一種負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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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倫敦政經學院人類學教授大衛‧格雷伯的新著「為什麼上街頭?
新公民運動的歷史、危機和進程」一書的推薦文。本書介紹佔領華爾街行動的始末以及其理論基礎、實踐手冊等。是一本讓我們理解新的社會運動本貌的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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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6日 星期日

處理少年事件守密原則之探討

這篇文章本來是受法學教室邀約而寫的,寫了幾個晚上,共寫了四千字左右。月旦寫信來說,我必須將文章刪到兩千字,不然不符格式,無法刊登,並建議我要刪那些地方。開玩笑,我都覺得沒寫清楚了,還要我刪字數,我又不是只寫甲說乙說的人。火大了,不投稿了。正當此際,法令月刊催稿催得很凶,我已經拖了半年了,所以一鼓作氣,將四千字擴充到一萬四千字,交稿了事。不過,回頭看看這篇文章,確實只要兩千字就可以說明清楚,一萬四千字,很多都是贅言。當然啦,這是以讀者都是少事法專家為前提的確認。
請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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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1 0 2 年度學術研討會(刑罰正當程序)發言稿

民國1 0 2 年9月應法官協會邀請,在年度學術研討會(刑罰正當程序)中報告了量刑因子的調查與辯論。這是當時發言的逐字稿。花了一整天的時間整理,共整理出一萬字。不過,事後發覺還是原稿比較詳盡。如果不嫌棄,那就配合原稿一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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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量刑因子的調查與辯論

民國102年應邀參加了法官協會主辦的研討會,發表了「量刑因子的調查與辯論」。面對不熟悉的議題,在極短的時間內,要整理出自己的意見一事,真的是非常痛苦。不過,終於完成了初稿。本文的最終稿會刊登在法官協會的雜誌上,一般人應該是很難獲得,所以公佈在網頁上,會有其一定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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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有關設置分校收容吸食三級毒品(K他命)少年一事的法律問題備忘錄

  2013年10月中旬,我以法扶板橋分會會長的身分拜訪了地方首長,提出了一個建議。法扶板橋分會打算與地方政府合作,為新北市嚴重拉K少年提供一個與其原先環境隔絕,但又不妨礙其學業,且可實施特殊的矯正教育的場所,藉此事前防堵拉K少年的犯罪性繼續嚴重化,且達成預防犯罪的效果。
  這個議題,我倡議已久,但是相關單位都是用「無法源依據」一語予以回絕。同時,這些單位都舉收容賣春少女的中途學校為例,說明為何需要法源依據。不過,我認為這都是因為不理解法律的機制而提出的拒絕藉口,事實上設置收容拉K少年的分校一事,根本就已經有了法源依據。問題的重點不在設置,而在於強制的收容命令。
  因為吸食三級毒品的行為並非犯罪,所以吸食三級毒品的少年僅是虞犯而已,不會被收容到法務部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所。不過,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對於虞犯少年得裁定保護處分,同時亦得令少年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2項1款)。此項裁定具有強制力,若少年不從,法院得發同行書或為協尋。
  本來,法院對於拉K的虞犯少年,是利用以上的方法將之收容到茄荖山莊或晨曦會,不過這些機構的地點不僅是太遠,而且在司法院頒定觀護倫理規範後,就不准介紹不合法機構給少年,於是晨曦會以及茄荖山莊都不能用了。如今嚴重的拉K少年是被放置在社會中,頂多僅能裁定保護管束,對少年可謂是毫無拘束力,於是再犯或吸食進級的毒品一事,幾乎是無法預防。
  假若地方政府能夠透過分校的設置,就正如隔地設置資源班一樣,那麼法院就可以透過以上的裁定,將少年收容於「相當處所實施禁戒」,而且學籍與學業方面也不會中斷。當我們想收容賣春少女時,因為賣春少女不是犯罪者,亦不是虞犯,所以必須要以法律設置一個獨立的「中途學校」,並另尋法律規定賦予法院(非少年法院)裁定強制收容的權限(這點才是真正需要有法源依據的事項)。反之,設置有戒毒班的分校一事則與設置獨立的中途學校不同,其收容的強制力,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早就授權給法院了,所以只要在教育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設置這類的分校一事,即與「是否有法源依據」的疑問毫無關係。
  據上所述,地方政府只要有意願以及誠意,而且少年法院亦願意配合,則設置具有戒治功能的分校一事,或許是現階段能夠解決拉K少年問題的唯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