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1 0 2 年度學術研討會(刑罰正當程序)發言稿

民國1 0 2 年9月應法官協會邀請,在年度學術研討會(刑罰正當程序)中報告了量刑因子的調查與辯論。這是當時發言的逐字稿。花了一整天的時間整理,共整理出一萬字。不過,事後發覺還是原稿比較詳盡。如果不嫌棄,那就配合原稿一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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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量刑因子的調查與辯論

民國102年應邀參加了法官協會主辦的研討會,發表了「量刑因子的調查與辯論」。面對不熟悉的議題,在極短的時間內,要整理出自己的意見一事,真的是非常痛苦。不過,終於完成了初稿。本文的最終稿會刊登在法官協會的雜誌上,一般人應該是很難獲得,所以公佈在網頁上,會有其一定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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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有關設置分校收容吸食三級毒品(K他命)少年一事的法律問題備忘錄

  2013年10月中旬,我以法扶板橋分會會長的身分拜訪了地方首長,提出了一個建議。法扶板橋分會打算與地方政府合作,為新北市嚴重拉K少年提供一個與其原先環境隔絕,但又不妨礙其學業,且可實施特殊的矯正教育的場所,藉此事前防堵拉K少年的犯罪性繼續嚴重化,且達成預防犯罪的效果。
  這個議題,我倡議已久,但是相關單位都是用「無法源依據」一語予以回絕。同時,這些單位都舉收容賣春少女的中途學校為例,說明為何需要法源依據。不過,我認為這都是因為不理解法律的機制而提出的拒絕藉口,事實上設置收容拉K少年的分校一事,根本就已經有了法源依據。問題的重點不在設置,而在於強制的收容命令。
  因為吸食三級毒品的行為並非犯罪,所以吸食三級毒品的少年僅是虞犯而已,不會被收容到法務部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所。不過,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對於虞犯少年得裁定保護處分,同時亦得令少年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2項1款)。此項裁定具有強制力,若少年不從,法院得發同行書或為協尋。
  本來,法院對於拉K的虞犯少年,是利用以上的方法將之收容到茄荖山莊或晨曦會,不過這些機構的地點不僅是太遠,而且在司法院頒定觀護倫理規範後,就不准介紹不合法機構給少年,於是晨曦會以及茄荖山莊都不能用了。如今嚴重的拉K少年是被放置在社會中,頂多僅能裁定保護管束,對少年可謂是毫無拘束力,於是再犯或吸食進級的毒品一事,幾乎是無法預防。
  假若地方政府能夠透過分校的設置,就正如隔地設置資源班一樣,那麼法院就可以透過以上的裁定,將少年收容於「相當處所實施禁戒」,而且學籍與學業方面也不會中斷。當我們想收容賣春少女時,因為賣春少女不是犯罪者,亦不是虞犯,所以必須要以法律設置一個獨立的「中途學校」,並另尋法律規定賦予法院(非少年法院)裁定強制收容的權限(這點才是真正需要有法源依據的事項)。反之,設置有戒毒班的分校一事則與設置獨立的中途學校不同,其收容的強制力,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早就授權給法院了,所以只要在教育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設置這類的分校一事,即與「是否有法源依據」的疑問毫無關係。
  據上所述,地方政府只要有意願以及誠意,而且少年法院亦願意配合,則設置具有戒治功能的分校一事,或許是現階段能夠解決拉K少年問題的唯一方法。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貝加利亞的「犯罪與刑罰」臺譯本。

貝加利亞「犯罪與刑罰」一書的臺譯本早已絕版,有人問我是否有檔案。我找了一下竟然發現翻譯時的草稿。雖然與正式出版時的文字有點差異,行文生硬,但是仍有參考價值。所以,在網路上公開這個翻譯的初稿。
版面沒有經過修正,所以很難看,但是二十年前的電子稿,你還能做什麼要求?
下載1(本文):drop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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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珍貴的矯正學校存廢公聽會會議記錄

有一年,陳定南當部長的時候,他想要把矯正學校改成黑手訓練中心,於是在新豐的矯正學校召開了公聽會,我很柔軟地要求他不僅應該保留矯正學校,甚至必須擴大矯正學校的功能。會後,座談會記錄出來了,我用心地修改了我的發言,而部長也答應要將這個記錄出書。不料,這個初稿一直棄置於部長室,最後終於無法見到天日。
這篇是非常珍貴的記錄,我只修改了我自己的發言,其他人的部份,我不知道有沒有修改。
還有這個公聽會的經過,有記錄在少事法實施十年的光與影一文中。
雖然這個會議記錄中的陳部長發言有經過修訂,但是仍可以揣測出陳部長態度,使用時必須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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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一生內僅此一次最豪華的旅遊

花的錢很少,但因為曼谷動亂,洋人逃難到清邁,把我們預訂的房間住走了,飯店只好自動把我們升級。結果就是百餘坪的柚木雙層樓villa。其內有二三十坪大的客廳、十餘坪大的臥室、懶人亭、全功能戶內以及戶外廚房、十坪大的更衣間外,還有蒸氣浴室、按摩浴缸、半露天淋浴間、露天按摩浴池等。當然五十坪大的院子更是必備的附件。
2010年7月,於清邁東方文華。同行的有姓黃的夫妻、玉皇大帝夫妻、阿香與林小姐。

阿妹的最後一張照片

2012年10月20日上午10點安樂死後,帶回家,在送去火葬場前,照下最後一張照片,往後我的照相機裡面不再會有阿妹的身影了。她不是走了,而是睡著了。深深地睡著了。

免費贈書-權力、主體與刑事法

這本書已經絕版,而且因為被稱為有字天書,沒有人要看。
所以只好免費贈送了。
本書的副標題是「後現代法學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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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經歷與著作資料

會隨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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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我國監所近況與改革策略

這是在2013年為臺權會寫的短文,日後將會納入另一篇文章(雙刃間的夾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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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校園霸凌的現狀與對策

2013年被兩位臺北大的教授陷害,全省開了四場研討會,這是為了研討會專題演講寫的演講稿。實際上進行演講時,並沒有按照這個稿子念,而是有很多的脫稿演出。就結果論而言,這篇文章並不是一個完整的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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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軍中人權報告

2013年某民間團體做了軍中人權狀況調查,我被逼寫報告,而這就是兩三天內寫出來的東西。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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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死刑四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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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過有關死刑的文章共有四篇(其實是五篇,不過有一篇已經找不到),這次將之全部集結在一起。其實四篇都在講同樣一件事情而已,反反覆覆、繞來繞去,連自己都看不下去。不過,我在FB上面有po過一篇小文,是針對一位犯罪被害人遺屬對我的批判而發的文,或許可以當成這四篇文章的導讀。

「to 〇〇小姐:
說直白一點好了。在遠古的時代確實有讓被害人復仇的制度,但是這僅止於宗族或貴族之間而已,並不及於一般死老百姓。原因或許在於復仇的話必須維持雙方力道的均衡,不然將會產生非常不公平的現象。
在貴族與平民的階級區分已經表面上不存在的現在,如果還主張復仇制度,那麼富二少就會亂開車撞死人,然後根本無法制裁他。於是人們將復仇的權利交給國家,由國家代為行使權利。然而,所謂的復仇,本來就是力量的對抗,如果禁止循環的話,敗掉的一方就是理虧的一方;在國家取得代位復仇的地位後,有誰可以對抗國家?只要國家想代位復仇,那麼以國家強大的力量而言,所有的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國家復仇而永遠無法獲得翻身餘地的輸家。
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開發了人審判人的制度,認為只有在程序上認定是犯錯的人才是輸家。不過,人審判人本來就是很難得到正確答案的,為防止國家濫權,所以才會有人出來反對國家殺人。
以上為國內的情形,而國際上也是這樣的。如果放任國家對國家報復,則沒有人可以對抗美國,所以才會發展出國際法庭這類的制度,也會有審判發動戰爭者的戰後清算制度。但是你看看,這類的法庭是否真的公正?兩伊戰爭時的美國有沒有受到制裁?只要有點國際觀,那麼就會理解問題的所在。
好。這類制度的設計,唯一會被犧牲掉的人就是被害人遺屬。大家得利,不僅是犯罪人,連社會大眾都會得到免除國家濫權疑懼的利益的制度,竟然是建設在犧牲被害人遺屬的傷痛之上。這是非常不對的。國家或整個社會都要對被害人遺屬道歉,並利用稅金透過許多措施來予以補償。
我所反對的是:不做任何補償,也不為任何道歉,就只想利用殺了另一個人來脫免責任的國家與盲目大眾。你或許會覺得這些支持死刑的大眾是你的朋友,可以替你分擔愁苦。但是事實上這些盲目的大眾卻是不批判顢頇的國家,只想藉着利用死亡上堆疊死亡的操作,免除社會責任的一群。犯罪學的研究和我們說,犯罪不是個人的事情,而是整體社會的事情,國家與社會必須負起預防犯罪與解消犯罪後所產生的傷痛的責任,不過對於不想負責的大眾而言,這類的研究所得只是大便,他們只想藉着你的傷痛來免除他們自己的責任而已。
我沒有假借你的傷痛做任何陳述,也沒有不理解你的傷痛,你不應該辱罵我。不過,想到我如果也是被害人遺屬的話,動作或許會比你更為激烈,將心比心,我也只能默默祝福你,在經過長時間的痛苦後能夠理解誰才是真正的罪惡淵藪。」

後來這篇小文還是遭到攻擊,說犯罪是自己的罪業,無關社會,不要過度牽托;於是我又發文反擊:

「還在那兒說犯罪是個人責任的人,請去股溝一下,漢娜鄂蘭、邪惡的庸常性。就是那個論艾許曼審判的書啦。看看一個二次大戰時因躲避納粹迫害而逃到美國的猶太人,是怎麼看艾許曼的審判的。你們不相信我,那麼鄂蘭這個世界級的學者所說的話,應該聽得進去吧。
我國的教育,其終極目標就是讓國民庸常化,這樣才能夠輕鬆統治。唉,又婦科了。」

看完以上的發言,如果你有感覺的話,那就去下載這四篇文章吧。

這四篇分別刊載於:

李茂生,1993.5,另一種的死刑存廢論,法律與你67期。
李茂生,2000.1,刑罰制度處罰了誰?─一種由左派出發的後現代思維,司法與人權-民間司改研討會論文集(三)(桂冠)。
李茂生,2000.8,死刑廢止論運動的社會意義,律師雜誌251期。
李茂生,2011.02,死刑存廢論再考-分析反對廢除死刑者的深層心理,臺灣法學雜誌169期。

臺大space下載:
再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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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7日 星期四

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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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我寫過的論文中,最都蘭的一篇,寫完後完全沒有成就感,只是鬆了一口氣而已。還是草稿而已,不過應該不會改太多。發表在法令月刊。寫完後,立法院修法,修成我反對的模式。刊登於

李茂生,2012.12,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釋疑-兼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判決,法令月刊63‭ ‬卷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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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刑事責任判斷架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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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要吃盡骨頭地寫論文,為什麼要答應法務部的邀稿,明明就是沒有時間。
不過,終於寫完了。這是初稿,不過應該不會變動太多,頂多是把最後一段刪除掉。
刊登於:
李茂生,2012.12,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判斷架構初探,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十五)(法務部保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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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rous要關了,我打算將部落格移到比較穩定的地方,這篇是個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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