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本來是受法學教室邀約而寫的,寫了幾個晚上,共寫了四千字左右。月旦寫信來說,我必須將文章刪到兩千字,不然不符格式,無法刊登,並建議我要刪那些地方。開玩笑,我都覺得沒寫清楚了,還要我刪字數,我又不是只寫甲說乙說的人。火大了,不投稿了。正當此際,法令月刊催稿催得很凶,我已經拖了半年了,所以一鼓作氣,將四千字擴充到一萬四千字,交稿了事。不過,回頭看看這篇文章,確實只要兩千字就可以說明清楚,一萬四千字,很多都是贅言。當然啦,這是以讀者都是少事法專家為前提的確認。
請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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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檔案?我不會有個人檔案。 知道的人,就會知道,不知道的人,仍舊不會知道。 大頭照的圖片是阿妹妹。養了十七年,於2012年10月20日早上,在我和我老婆的撫慰下逝去。阿妹妹是我和我老婆的最愛,我相信她永遠會活在我們的心中。 還有,如果你有下載,請留言說明身分與下載目的, 我想知道到底誰在怎樣的目的下,利用我的論文。 我放棄智慧財產權,也應該獲得這種些微的回報。
2014年1月26日 星期日
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1 0 2 年度學術研討會(刑罰正當程序)發言稿
民國1 0 2 年9月應法官協會邀請,在年度學術研討會(刑罰正當程序)中報告了量刑因子的調查與辯論。這是當時發言的逐字稿。花了一整天的時間整理,共整理出一萬字。不過,事後發覺還是原稿比較詳盡。如果不嫌棄,那就配合原稿一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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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量刑因子的調查與辯論
民國102年應邀參加了法官協會主辦的研討會,發表了「量刑因子的調查與辯論」。面對不熟悉的議題,在極短的時間內,要整理出自己的意見一事,真的是非常痛苦。不過,終於完成了初稿。本文的最終稿會刊登在法官協會的雜誌上,一般人應該是很難獲得,所以公佈在網頁上,會有其一定的意義。
下載:臺大NTU 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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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有關設置分校收容吸食三級毒品(K他命)少年一事的法律問題備忘錄
2013年10月中旬,我以法扶板橋分會會長的身分拜訪了地方首長,提出了一個建議。法扶板橋分會打算與地方政府合作,為新北市嚴重拉K少年提供一個與其原先環境隔絕,但又不妨礙其學業,且可實施特殊的矯正教育的場所,藉此事前防堵拉K少年的犯罪性繼續嚴重化,且達成預防犯罪的效果。
這個議題,我倡議已久,但是相關單位都是用「無法源依據」一語予以回絕。同時,這些單位都舉收容賣春少女的中途學校為例,說明為何需要法源依據。不過,我認為這都是因為不理解法律的機制而提出的拒絕藉口,事實上設置收容拉K少年的分校一事,根本就已經有了法源依據。問題的重點不在設置,而在於強制的收容命令。
因為吸食三級毒品的行為並非犯罪,所以吸食三級毒品的少年僅是虞犯而已,不會被收容到法務部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所。不過,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對於虞犯少年得裁定保護處分,同時亦得令少年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2項1款)。此項裁定具有強制力,若少年不從,法院得發同行書或為協尋。
本來,法院對於拉K的虞犯少年,是利用以上的方法將之收容到茄荖山莊或晨曦會,不過這些機構的地點不僅是太遠,而且在司法院頒定觀護倫理規範後,就不准介紹不合法機構給少年,於是晨曦會以及茄荖山莊都不能用了。如今嚴重的拉K少年是被放置在社會中,頂多僅能裁定保護管束,對少年可謂是毫無拘束力,於是再犯或吸食進級的毒品一事,幾乎是無法預防。
假若地方政府能夠透過分校的設置,就正如隔地設置資源班一樣,那麼法院就可以透過以上的裁定,將少年收容於「相當處所實施禁戒」,而且學籍與學業方面也不會中斷。當我們想收容賣春少女時,因為賣春少女不是犯罪者,亦不是虞犯,所以必須要以法律設置一個獨立的「中途學校」,並另尋法律規定賦予法院(非少年法院)裁定強制收容的權限(這點才是真正需要有法源依據的事項)。反之,設置有戒毒班的分校一事則與設置獨立的中途學校不同,其收容的強制力,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早就授權給法院了,所以只要在教育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設置這類的分校一事,即與「是否有法源依據」的疑問毫無關係。
據上所述,地方政府只要有意願以及誠意,而且少年法院亦願意配合,則設置具有戒治功能的分校一事,或許是現階段能夠解決拉K少年問題的唯一方法。
這個議題,我倡議已久,但是相關單位都是用「無法源依據」一語予以回絕。同時,這些單位都舉收容賣春少女的中途學校為例,說明為何需要法源依據。不過,我認為這都是因為不理解法律的機制而提出的拒絕藉口,事實上設置收容拉K少年的分校一事,根本就已經有了法源依據。問題的重點不在設置,而在於強制的收容命令。
因為吸食三級毒品的行為並非犯罪,所以吸食三級毒品的少年僅是虞犯而已,不會被收容到法務部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所。不過,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對於虞犯少年得裁定保護處分,同時亦得令少年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2項1款)。此項裁定具有強制力,若少年不從,法院得發同行書或為協尋。
本來,法院對於拉K的虞犯少年,是利用以上的方法將之收容到茄荖山莊或晨曦會,不過這些機構的地點不僅是太遠,而且在司法院頒定觀護倫理規範後,就不准介紹不合法機構給少年,於是晨曦會以及茄荖山莊都不能用了。如今嚴重的拉K少年是被放置在社會中,頂多僅能裁定保護管束,對少年可謂是毫無拘束力,於是再犯或吸食進級的毒品一事,幾乎是無法預防。
假若地方政府能夠透過分校的設置,就正如隔地設置資源班一樣,那麼法院就可以透過以上的裁定,將少年收容於「相當處所實施禁戒」,而且學籍與學業方面也不會中斷。當我們想收容賣春少女時,因為賣春少女不是犯罪者,亦不是虞犯,所以必須要以法律設置一個獨立的「中途學校」,並另尋法律規定賦予法院(非少年法院)裁定強制收容的權限(這點才是真正需要有法源依據的事項)。反之,設置有戒毒班的分校一事則與設置獨立的中途學校不同,其收容的強制力,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早就授權給法院了,所以只要在教育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設置這類的分校一事,即與「是否有法源依據」的疑問毫無關係。
據上所述,地方政府只要有意願以及誠意,而且少年法院亦願意配合,則設置具有戒治功能的分校一事,或許是現階段能夠解決拉K少年問題的唯一方法。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貝加利亞的「犯罪與刑罰」臺譯本。
貝加利亞「犯罪與刑罰」一書的臺譯本早已絕版,有人問我是否有檔案。我找了一下竟然發現翻譯時的草稿。雖然與正式出版時的文字有點差異,行文生硬,但是仍有參考價值。所以,在網路上公開這個翻譯的初稿。
版面沒有經過修正,所以很難看,但是二十年前的電子稿,你還能做什麼要求?
下載1(本文):dropbox
下載2(李序言):dropbox
版面沒有經過修正,所以很難看,但是二十年前的電子稿,你還能做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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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珍貴的矯正學校存廢公聽會會議記錄
有一年,陳定南當部長的時候,他想要把矯正學校改成黑手訓練中心,於是在新豐的矯正學校召開了公聽會,我很柔軟地要求他不僅應該保留矯正學校,甚至必須擴大矯正學校的功能。會後,座談會記錄出來了,我用心地修改了我的發言,而部長也答應要將這個記錄出書。不料,這個初稿一直棄置於部長室,最後終於無法見到天日。
這篇是非常珍貴的記錄,我只修改了我自己的發言,其他人的部份,我不知道有沒有修改。
還有這個公聽會的經過,有記錄在少事法實施十年的光與影一文中。
雖然這個會議記錄中的陳部長發言有經過修訂,但是仍可以揣測出陳部長態度,使用時必須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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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非常珍貴的記錄,我只修改了我自己的發言,其他人的部份,我不知道有沒有修改。
還有這個公聽會的經過,有記錄在少事法實施十年的光與影一文中。
雖然這個會議記錄中的陳部長發言有經過修訂,但是仍可以揣測出陳部長態度,使用時必須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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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一生內僅此一次最豪華的旅遊
花的錢很少,但因為曼谷動亂,洋人逃難到清邁,把我們預訂的房間住走了,飯店只好自動把我們升級。結果就是百餘坪的柚木雙層樓villa。其內有二三十坪大的客廳、十餘坪大的臥室、懶人亭、全功能戶內以及戶外廚房、十坪大的更衣間外,還有蒸氣浴室、按摩浴缸、半露天淋浴間、露天按摩浴池等。當然五十坪大的院子更是必備的附件。
2010年7月,於清邁東方文華。同行的有姓黃的夫妻、玉皇大帝夫妻、阿香與林小姐。
2010年7月,於清邁東方文華。同行的有姓黃的夫妻、玉皇大帝夫妻、阿香與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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