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死刑四論

-------------------------------------------------------------------------------------------------------------------
我寫過有關死刑的文章共有四篇(其實是五篇,不過有一篇已經找不到),這次將之全部集結在一起。其實四篇都在講同樣一件事情而已,反反覆覆、繞來繞去,連自己都看不下去。不過,我在FB上面有po過一篇小文,是針對一位犯罪被害人遺屬對我的批判而發的文,或許可以當成這四篇文章的導讀。

「to 〇〇小姐:
說直白一點好了。在遠古的時代確實有讓被害人復仇的制度,但是這僅止於宗族或貴族之間而已,並不及於一般死老百姓。原因或許在於復仇的話必須維持雙方力道的均衡,不然將會產生非常不公平的現象。
在貴族與平民的階級區分已經表面上不存在的現在,如果還主張復仇制度,那麼富二少就會亂開車撞死人,然後根本無法制裁他。於是人們將復仇的權利交給國家,由國家代為行使權利。然而,所謂的復仇,本來就是力量的對抗,如果禁止循環的話,敗掉的一方就是理虧的一方;在國家取得代位復仇的地位後,有誰可以對抗國家?只要國家想代位復仇,那麼以國家強大的力量而言,所有的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國家復仇而永遠無法獲得翻身餘地的輸家。
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開發了人審判人的制度,認為只有在程序上認定是犯錯的人才是輸家。不過,人審判人本來就是很難得到正確答案的,為防止國家濫權,所以才會有人出來反對國家殺人。
以上為國內的情形,而國際上也是這樣的。如果放任國家對國家報復,則沒有人可以對抗美國,所以才會發展出國際法庭這類的制度,也會有審判發動戰爭者的戰後清算制度。但是你看看,這類的法庭是否真的公正?兩伊戰爭時的美國有沒有受到制裁?只要有點國際觀,那麼就會理解問題的所在。
好。這類制度的設計,唯一會被犧牲掉的人就是被害人遺屬。大家得利,不僅是犯罪人,連社會大眾都會得到免除國家濫權疑懼的利益的制度,竟然是建設在犧牲被害人遺屬的傷痛之上。這是非常不對的。國家或整個社會都要對被害人遺屬道歉,並利用稅金透過許多措施來予以補償。
我所反對的是:不做任何補償,也不為任何道歉,就只想利用殺了另一個人來脫免責任的國家與盲目大眾。你或許會覺得這些支持死刑的大眾是你的朋友,可以替你分擔愁苦。但是事實上這些盲目的大眾卻是不批判顢頇的國家,只想藉着利用死亡上堆疊死亡的操作,免除社會責任的一群。犯罪學的研究和我們說,犯罪不是個人的事情,而是整體社會的事情,國家與社會必須負起預防犯罪與解消犯罪後所產生的傷痛的責任,不過對於不想負責的大眾而言,這類的研究所得只是大便,他們只想藉着你的傷痛來免除他們自己的責任而已。
我沒有假借你的傷痛做任何陳述,也沒有不理解你的傷痛,你不應該辱罵我。不過,想到我如果也是被害人遺屬的話,動作或許會比你更為激烈,將心比心,我也只能默默祝福你,在經過長時間的痛苦後能夠理解誰才是真正的罪惡淵藪。」

後來這篇小文還是遭到攻擊,說犯罪是自己的罪業,無關社會,不要過度牽托;於是我又發文反擊:

「還在那兒說犯罪是個人責任的人,請去股溝一下,漢娜鄂蘭、邪惡的庸常性。就是那個論艾許曼審判的書啦。看看一個二次大戰時因躲避納粹迫害而逃到美國的猶太人,是怎麼看艾許曼的審判的。你們不相信我,那麼鄂蘭這個世界級的學者所說的話,應該聽得進去吧。
我國的教育,其終極目標就是讓國民庸常化,這樣才能夠輕鬆統治。唉,又婦科了。」

看完以上的發言,如果你有感覺的話,那就去下載這四篇文章吧。

這四篇分別刊載於:

李茂生,1993.5,另一種的死刑存廢論,法律與你67期。
李茂生,2000.1,刑罰制度處罰了誰?─一種由左派出發的後現代思維,司法與人權-民間司改研討會論文集(三)(桂冠)。
李茂生,2000.8,死刑廢止論運動的社會意義,律師雜誌251期。
李茂生,2011.02,死刑存廢論再考-分析反對廢除死刑者的深層心理,臺灣法學雜誌169期。

臺大space下載:
再論死刑
---------------------------------------------------------------------------------------------------------------------------

2 則留言:

  1. 您好我是銘傳法律系的學生
    有發摟您的FB
    對於死刑存廢的議題很有興趣
    想多看一些廢除死刑的意見
    感謝老師您的無私分享:)

    回覆刪除
  2. 老師您好,我是高中教公民與社會的老師,感謝老師分享文章,謝謝。

    回覆刪除

下載文章者,請留言,不要拉完大便不擦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