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中旬,我以法扶板橋分會會長的身分拜訪了地方首長,提出了一個建議。法扶板橋分會打算與地方政府合作,為新北市嚴重拉K少年提供一個與其原先環境隔絕,但又不妨礙其學業,且可實施特殊的矯正教育的場所,藉此事前防堵拉K少年的犯罪性繼續嚴重化,且達成預防犯罪的效果。
這個議題,我倡議已久,但是相關單位都是用「無法源依據」一語予以回絕。同時,這些單位都舉收容賣春少女的中途學校為例,說明為何需要法源依據。不過,我認為這都是因為不理解法律的機制而提出的拒絕藉口,事實上設置收容拉K少年的分校一事,根本就已經有了法源依據。問題的重點不在設置,而在於強制的收容命令。
因為吸食三級毒品的行為並非犯罪,所以吸食三級毒品的少年僅是虞犯而已,不會被收容到法務部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所。不過,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對於虞犯少年得裁定保護處分,同時亦得令少年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2項1款)。此項裁定具有強制力,若少年不從,法院得發同行書或為協尋。
本來,法院對於拉K的虞犯少年,是利用以上的方法將之收容到茄荖山莊或晨曦會,不過這些機構的地點不僅是太遠,而且在司法院頒定觀護倫理規範後,就不准介紹不合法機構給少年,於是晨曦會以及茄荖山莊都不能用了。如今嚴重的拉K少年是被放置在社會中,頂多僅能裁定保護管束,對少年可謂是毫無拘束力,於是再犯或吸食進級的毒品一事,幾乎是無法預防。
假若地方政府能夠透過分校的設置,就正如隔地設置資源班一樣,那麼法院就可以透過以上的裁定,將少年收容於「相當處所實施禁戒」,而且學籍與學業方面也不會中斷。當我們想收容賣春少女時,因為賣春少女不是犯罪者,亦不是虞犯,所以必須要以法律設置一個獨立的「中途學校」,並另尋法律規定賦予法院(非少年法院)裁定強制收容的權限(這點才是真正需要有法源依據的事項)。反之,設置有戒毒班的分校一事則與設置獨立的中途學校不同,其收容的強制力,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早就授權給法院了,所以只要在教育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設置這類的分校一事,即與「是否有法源依據」的疑問毫無關係。
據上所述,地方政府只要有意願以及誠意,而且少年法院亦願意配合,則設置具有戒治功能的分校一事,或許是現階段能夠解決拉K少年問題的唯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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